职业年金制度未强制执行,将会造成同类参保人员待遇差别。《决定》第八条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此款只是明确了可以建立职业年金,而没有要求强制执行,单位经费有保障的会积极缴费,而部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就会以没有足够的经费为理由认为可交可不交,将会引起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
原机关事业单位被判刑期满后人员养老保险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原在事业单位已参保的在职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后被事业、企业单位重新录用或自谋职业的工龄计算问题;二是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判刑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意见和建议
由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针对如上情况建议如下:
待遇执行上要合理合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工资制度改革同步进行,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后,现有待遇不降低;对“中人”待遇实行5年过渡,按养老保险待遇先计算与原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后相比较,就高不就到,低于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的按90%、70%、50%、30%、10%实行待遇差,保政“中人”的“逐步过渡”。
公平处理原已缴费问题。在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原来已缴费人员的遗留问题;对原已缴费的个人缴纳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额,彰显公平体现缴费与没缴费的差别。
将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捆绑征缴。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害怕并轨后养老待遇会大幅减少,建议将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捆绑征缴,避免单位逃避缴费,侵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
合理处理“职级、职称”待遇调整问题。目前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退休费还是按照机关津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的退休生活补贴。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级、职称”应不参予调待,以减少与企业保险待遇之间的差距。
对被判刑期满后人员养老保险的问题应由明确规定。对原在事业单位已参保的在职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后被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