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亮点三:除了养老保险,我们又有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解读】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褚福灵:我们基本养老保险是保基本,它主要体现公平,那么这样一个我们的这个职业年金就要体现效率,体现人的贡献。同时我们养老保险主要由政府来举办,政府来主导,那么我们职业年金这个应当是主要是这个市场主导来选择。
所以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实现我们这个政府与市场分责,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并用。职业年金的建立也有利于对这个机关事业单位这个待遇,它是一个重要一个补充。因为我们在整个过程当中还要做的衔接,做到平稳过度。
通过我们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待遇衔接和平稳过度,有利于减少改革的阻力,有利于推进我们改革的进程。
亮点四:养老保险可以转移接续了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亮点五:养老金余额可继承了
我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也就是个人帐户中的钱分139个月发完。按照60岁退休计算,职工领自己的钱要到71.5岁才能领完,在此之前死亡的,个人帐户里的余额都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