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县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审定;
(三)监督、检查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各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四)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五)协调本县医疗保险工作中各部门关系。
第八条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统一承办和管理全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市本级所辖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业务;
(二)负责市本级所辖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的征收;
(三)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及稽核;
(四)具体负责编制全市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按规定上报医疗保险的财务、统计报表;
(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费用支出情况,向上级部门提供相关政策调整的建议及依据;
(六)负责与定点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并依照协议对定点机构进行管理;
(七)负责审核支付全市医疗保险待遇,检查和审核定点机构医疗保险费用使用情况;
(八)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进行稽核,依据服务协议对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检查、调查工作,指导、监督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九)做好相应的各项配套服务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本县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本县所辖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业务;
(二)负责本县所辖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的征收;
(三)配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按规定填报医疗保险财务、统计报表;
(四)配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本县定点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对定点机构执行协议的情况进行考核;
(五)配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受理本县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申请并进行审核支付,检查和审核本县定点机构医疗保险费用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