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后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实际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630元的,按630元标准计发;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实际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495元的,按495元标准计发。
3、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继续缴费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时,按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政策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实际计算数额计发。
4、自愿申请参保补缴的人员,从补缴的全部费用到帐后的下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发放,参与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所需材料
自愿申请参保补缴的人员,应首先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领取相关表格;之后按文件规定准备所需材料,据实填写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加盖公章;最后将所需材料、表格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进行审查。
据了解,自愿申请参保补缴人员办理参保纳统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据实填写相关表格,包括本人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认定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人员和补缴距退休年龄满15年的差人员填写);《唐山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础信息表》。
据介绍,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现又符合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条件并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终止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49号文件规定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