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缴存基数核定申报上限为17786.65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青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356.67元,四市为1200.00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3557.00元。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六区分别为68.00元、四市分别为60.00元。
如果你是自由职业者,那今年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即10671.99元,下限按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即2134.40元。
此外,如果缴存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8190.75元)或缴存比例超过12%的,其超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