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11〕9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函〔2014〕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缴费工资基数
按照浙人社函〔2014〕43号文件规定,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513元。
扩面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由地税部门核定。
非扩面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2226元/月)的,按2226元/月确定;高于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11128元/月)的,按11128元/月确定。
二、缴费比例及标准
缴费比例为2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
扩面企业单位缴费标准为地税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乘以14%;个人缴费标准为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226元/月,按2226元/月确定;高于11128元/月,按11128元/月确定)乘以8%。
非扩面企业最低缴费标准为489.72元/月,其中:单位负担311.64元/月,个人负担178.08元/月;最高缴费标准为2448.16元/月,其中:单位负担1557.92元/月,个人负担890.24元/月。
此次调整的相关基数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