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金融项目,那么就只有划算与否的计较了,基本不会存在生活质量有无改善,从而后悔与否的说法。以房养老是一个自愿项目,老人自己估算房产价值和身体健康情况,选择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可以看做是一次风险投资。这种风险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也是存在的,只能通过大范围的业务开展,靠对人均寿命的预期和概率来实现总体的营收。所以以房养老对于两者来说都算得上是一笔买卖,是钱的交易,并不直接涉及生活质量本身。
而在“以房养老第一人”案例中,前文也提过这依然是遗赠扶养协议的延伸,这类协议如果签订方是亲属,那么亲属是要服侍老人的日常生活的。只不过因为签订的对象是社区,所以相对弱化了赡养的义务,而采取了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来作为补充。因此其与真正的以房养老还有很大差距,社区的参与更是使其带有了一定的福利色彩,弱化了商业元素。
故综上,媒体与舆论完全没必要过分解读“以房养老第一人”声称后悔的新闻,这与我们真正的以房养老还有一定距离。不过在这一案例中,我们也可以从中汲取一些经验。由于老人对社区的信赖度较高,所以可以尝试性的将社区作为以房养老协议的第三方,既作为见证和监督,又可直接由金融机构划拨部分资金来直接进行居家养老服务。政府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参与其中,对孤寡老人和失独老人进行项目额外的财政补助。相比单纯生意买卖,个人、政府、金融机构的三方参与无疑可以更好的推进以房养老在中国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