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须出示本人市民卡,告知就诊类别(如:门诊慢性病、门特),按有关政策刷卡购药,因特殊情况由他人代购药品时,须出示参保人员及代购人的身份证,并由药店登记备案。
四、主要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16、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待遇标准见表2。
表2、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表
人员类别 | 在职职工 | 退休(职)人员 | 建国前老工人 | |
起付标准 | 1200元 | 1000元 | 200元 | |
补助比例 | 社区医疗机构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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