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xxx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x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x元;
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鉴定费xxx元、交通费xxx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一切法院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0月被告招录原告进入被告公司从事缝纫操作工,月工资约xxxx元。2011年1月14日下午,原告在工作时不慎受伤,2011年6月9日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1月10日被认定构成工伤十级伤残。自2016年8月,被告不再为原告及其他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原告于2016年9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现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6个月×xxx元/月×2=xxx元、停工留薪期4个月×xxx元/月=xxx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xxx元/月=xxx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5.92个月×xxx元/月=x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个月×xxx元/月=xxx元、鉴定费xxx元、交通费xxx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市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