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注销申请书

五险一金2018-10-09王新老师

医疗保险注销申请书

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及莆田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办理医疗保险参保及2016年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参保的事项:

(一)参保登记、年审、变更、注销

用人单位必须在批准成立、项目变更、关闭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年审、变更、注销等手续,填报《莆田市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附表一)。

1、参保登记。报送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核准执照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地税缴费电脑编码。

2、年审。检查审验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办理年审的时间以当年度通知为准。

3、参保登记变更。根据变更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税务登记、开户银行变更等项目的不同,相应报送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核准执照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批文复印件等。

4、参保登记注销。报送解散、关闭、破产、撤销、合并的批文复印件。

(二)参保单位的缴费申报

1、缴费基数。以缴费人的上月工资总额(按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莆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300%。

2、申报期间及申报要求。

(1)以月为缴费申报期间。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参保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完成当月缴费申报并足额缴存当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已开通“E”点通的参保单位,可通过其软件系统操作自行完成当月的缴费申报并报送纸质材料)。逾期未报送的,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按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当月应缴医保费数额并发送地税征收;

(2)医保经办机构在次月15日若仍未收到由地税机关传送的入库数据电子文档,将按《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莆劳社[2010]293号)文件规定暂停划拨个人账户、冻结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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