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问题,如前所述,工伤认定带有很大随意性,既体现在工伤认定人员的主观判断,又体现在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的审查问题上。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按照规定向认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根据《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业伤害程度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需要注意的是,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即使答应签订也总是推迟签订,或未来得及签订就已经发生了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事故应该怎样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呢?理论上认为,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但问题是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虽然相关法规规定只要有工友证明即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因为目前很多工人担心替工友作证后遭老板报复或被开除,迫于生存的压力,不愿意替工友作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有出工记录,有关的书面记录也为用人单位所掌握,工伤受害者难以获得出工记录,这就为工伤职工的举证带来一系列困难。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种对策:其一是采取事前防范措施以防止问题的产生,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使其能克服种种顾虑,自觉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有先有后,可能由于还没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而事故就已经发生,所以应该在工作当天或之前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止发生事故后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其二是,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工伤职工应注意及时收集证据并妥善保管,并与用人单位协商。由于工伤职工处于弱势地位,由其举证存在一系列困难,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应立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仅需提供一些简单的证据即可,如身份证、工作起止时间及工作地点等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则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实行特殊的举证原则。
有学者认为,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仅凭工伤认定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是无法认定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其理由是工伤认定某种程度上更倾向于事实认定,而非专业认定,工伤认定不是认定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是否属于职业病,而是通过类似的审查程度,确认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系职业伤害,并且符合法定范围的工伤的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