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条件 | 审核程序 | 审核单位 |
⑴烈士子女(升学成绩总分加20分)⑵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升学成绩总分加10分) | ⑴初审:考生本人或家长持相关证件的原件(包括烈士证、部队证明材料、残疾军人证及户口簿等)和复印件,先到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核,市民政局优抚处在符合条件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并出具已审合格的证明。 | 市民政局优抚处 |
⑵复审:考生或家长再持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民政局已审核盖章的)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复审。 | 市教育局基教处 |
⑴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人的子女⑵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⑶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升学成绩总分加20分)⑷作战部队(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的子女⑸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的军人子女⑹驻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⑺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⑻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升学成绩总分加10分) | ⑴填表: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毕业学校申请领取《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军人子女优待资格审查表》,并填写相关内容。⑵在优待类别(项目)前方框内打√,只能选择一种类别。 | |
⑶审查(核):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审查(核)材料,包括:本表、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军人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军官(文职干部)/士兵证、各优待类别证明材料原件(立功的需要提供立功通令及证章原件),以及复印件四份(审查和审核单位各存档一份),到本单位师级以上政治部门审查盖章,负责人签名。 | 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 |
⑷复审: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审查通过后,按有关程序报区人武部审查、武汉警备区政治部审核、武汉市教育局审核(负责人签名盖章)。 | 部队驻地所在区人武部、武汉警备区政治部、市教育局基教处 |
⑸交表:审查(核)通过后的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武汉警备区政治部和考生档案各保存一份。 | 武汉警备区政治部、市区招考办 |
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籍考生(升学成绩总分加5分) | ⑴填表: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毕业学校申请领取《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华侨、归侨、台湾籍考生审批表》,并填写相关内容。 | 初中学校 |
⑵学校签字盖章:考生所在中学盖章、负责人签名。 |
⑶考生家长所在单位签字盖章。考生父亲或母亲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 | 家长所在单位 |
⑷审核:★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凭华侨证、归侨证原件和户口簿到各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审核人签名,盖公章。★台湾籍考生:凭台湾籍户口簿原件到台湾同胞联谊会确认身份,再到市政府台湾事务工作办公室联络处审核盖章,负责人签名。 | 各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同胞联谊会市政府台湾事务工作办公室 |
⑸交表:将审核盖章后的审批表交学校,各学校交区招考办复审。 | 各区招考办 |
少数民族考生(升学成绩总分加5分) | ⑴填表:到学籍所在学校领取《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审批表》,填写相关内容。 | 初中学校 |
⑵学校签字盖章:考生所在中学盖章、负责人签名。 |
⑶家长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父亲或母亲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 | 家长所在单位 |
⑷审核:持有关证件到区民宗局审核。须携带三项证件,即:家长(少数民族方)的户口簿、身份证、考生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考生户籍所在辖区民宗局办理。 | 各区民宗局 |
⑸交表:考生或家长将审核盖章后的审批表交学校,各学校交区招考办复审。 | 各区招考办 |
武汉市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双女绝育户的女孩(升学成绩总分加5分) | ⑴填表:考生到毕业学校领取《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优录审核表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双女绝育户》,填写相关内容。 | 初中学校 |
⑵学校签字盖章:考生所在中学盖章、负责人签名。 |
⑶审核:有关证件和材料:①武汉市农业户口簿;②独女户女生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③双女绝育户的女生,必须持有绝育手术证明。到户籍所在街乡镇计生办,办理审核手续(负责人签名盖章)。 | 街、乡、镇计生办 |
⑷复审:街乡镇计生办按有关程序报区、市卫计委审核(负责人分别签名盖章)。 | 市、区卫计委 |
⑸交表:盖章签名后的审批表连同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留复印件),由各区卫计委交所在区招考办复审。 | 各区招考办 |
武汉市流动人口中市外农村独生女、双女绝育户的女孩 (升学成绩总分加5分) | ⑴填表:考生到毕业学校领取《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优录审批表市外流入人口中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双女绝育户》,填写相关内容。 | 初中学校 |
⑵学校签字盖章:考生所在中学盖章、负责人签名。 |
⑶审核:有关证件和材料:①考生本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②考生父母办理或双方合办的,且在我市查验过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若考生随父在我市就读,其父亲不能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可出具在我市办理的《居住证》(暂住证);③独女户考生,须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双女绝育户女生,须出具父母一方的绝育证明。(负责人分别签名盖章) | 考生户籍地街、乡、镇计生办(公示5天) |
⑷复审:考生(或家长)将户籍地审核后的此表及相关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现居住地街乡镇计生办按有关程序报区、市卫计委审核(负责人分别签名盖章)。 | 现居住地街、乡、镇计生办市、区卫计委 |
⑸交表:盖章签名后的审批表连同考生户口簿、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由各区计生委交所在区招考办复审。 | 各区招考办 |
注:武汉市流动人口中市外农村独生女、双女绝育户的女孩享受中考优录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考生及其父母户籍不在我市,且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⑵考生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女生、父母一方实施了绝育手术的双女户女生;⑶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流入人口,且办理了我市《居住证》或《暂住证》;⑷考生取得我市学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