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普通高中、五年制高职、3+2高职实行学业考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本市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将另行发文确定。有关学校不得招收相应类别最低控制线以下的考生,低于最低控制线下的考生不得建立电子学籍。
5.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都必须参加学业考试(经批准的提前自主招生已录取的考生除外),凭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参加高中段招生录取和建立学籍,未参加学业考试者将取消被高中录取和建立电子学籍资格。
6.对已被各普高录取为定向生的学生,如在录取后经查实其不具备定向生资格的,取消该学生的录取资格,已取得高中学籍和考籍的,取消其高中学籍和考籍,并按查实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其取消的定向生名额不予补录。
7.市外学校来瑞安招生的规定。根据省教育厅的规定,瑞安市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在我市招生,瑞安市外民办高中在我市零星、规模招生,须按省教育厅和温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瑞安市外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低于我市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否则不予办理电子学籍迁移手续;擅自去瑞安市外公办普通高中就读者,一律不予以办理电子学籍迁移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家长及招生学校负责。
温州市域外民办学校来瑞安招生必须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办理招生及广告审批手续,并在瑞安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进行招生。
照顾录取政策
(一)政策加分照顾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考生在报考高中段学校时享受政策加分照顾待遇。
1.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30分照顾:
(1)烈士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4)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2.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20分照顾:
(1)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