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13、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
14、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2)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3)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4)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5、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不得低于保留价进行拍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拍卖人违约责任
1、超越权限处理委托事务的责任。拍卖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擅自转委托的责任。拍卖人违反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擅自转委托,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拍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责任。委托人违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拍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4、对次拍卖人选任不当或者指示不当的责任。拍卖人经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如果对次拍卖人选任不当或者指示不当,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对次拍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交付财物及转移权利义务的责任。拍卖人未将处理事务取得的财产或者权利及时转交给委托人,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委托人违约责任
1、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如果委托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则应当向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拍卖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事由,委托合同终止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委托人违反此义务的,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