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4月下旬,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每位学生只能申请报转一个专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学生所在的学院,逾期不予受理。5月上旬,各学院对本学院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的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学生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将转给学生申请转入专业所在的学院。
第八条5月底前,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按公布的考核方式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转入的计划,按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初选名单,报教务处。
第九条6月中旬,教务处审核汇总各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章转专业的后续工作
第十条合格的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学期结束时,出现第五条的情形者,取消其转专业的资格。
第十一条教务处统一办理获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手续,将转专业名单发转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等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转专业的学生,依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修读未修过的课程(含必修课和限选课);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向所在学院申请转换学分,学院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批。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