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座谈会发言交流材料
从2016年7月8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作为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剑指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突出问题,为“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对此,本报业务研讨版特组织系列解读文章,从问责条例意义、问责条例亮点、问责内容、问责方式、问责条例落实五个方面展开思考辨析。本文是系列解读文章的第三篇,紧扣《问责条例》第六条的“失职失责”情形,梳理其所针对存在的五方面问题,并逐一阐释。——编者
《问责条例》第六条紧扣“失职失责”这一关键,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问责情形,除第六款“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为兜底条款外,主要剑指五个方面的问题。
剑指“弱化”,以确保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针对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问题,提出三个方面的问责情形:
一是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决不能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对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必须追究责任。
二是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出现重大失误。“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方方面面,必须全面推进。如果出现重大失误,理当问责。
三是在应对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包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既是领导干部能力素质的体现,也是对政治担当品质的考验。能力不足、缺乏担当,都是应当受到问责的。
剑指“空化”,以确保党的建设扎实到位
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针对党的建设缺失、甚至“空化”现象突出,党内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提出六个方面的问责情形:
一是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的。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都要讲政治、讲原则、讲规矩,不能搞假大空,不能随意化、平淡化,更不能娱乐化、庸俗化。
二是组织生活不健全的。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最经常、最基本的形式。其中“三会一课”制度是党基层支部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要严格落实。
三是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的。坚持党性原则是党员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其中,坚定理想信念是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问题,践行党的宗旨是加强党性修养的核心内容。
四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改进作风的第一步,是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必须不折不扣、严格落实。
五是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抓作风建设,整治“四风”,必须动真碰硬,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六是干部选拔任用中问题突出的。选好人、用对人是头等大事,必须用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严把用人关口。
剑指“虚化”,以促进党的干部自觉担当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立下的军令状。《问责条例》指出,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缺乏责任担当,不能守土尽责,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造成严重后果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问责。这方面,主要涉及四种情形:
一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落实“两个责任”,党委是关键,纪委是保障。放弃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如通报的河南省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等人的问题,就是一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
二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的。领导干部必须敢抓敢管,对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严肃追究。
三是不负责、不担当的。对能力不足“不能为”、动力不足“不想为”、担当不足“不敢为”的,都要坚决问责。
四是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如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费长辉因班子成员严重违纪且未如实报告有关情况被问责。
剑指“软化”,以确保党的纪律严格落实
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党章第37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第42条指出:“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问责条例》指出,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问责。特别强调了三种情形:
一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的。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在政治问题上,任何人同样不能越过红线,越过了就要严肃追究其政治责任。
二是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领导干部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管辖范围出了问题,领导干部自然要被问责。
三是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的。干部都是党的干部,不是哪个人的家臣。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剑指“腐化”,以确保党的肌体永葆健康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问责条例》直面当前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针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失责,提出三个方面的问责情形:
一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有问题并不可怕,怕的是对问题不坚决纠正。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推进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
二是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如山西省出现塌方式腐败,中央对其省委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湖南省临湘市委原书记黄俊钧等人因多名市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受到责任追究。
三是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量大面广,易发多发,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特别是一些“小官巨贪”,令人触目惊心。因此,要严肃查处基层贪腐及不正之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