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开展中国旅游日活动的通知(4)

通知公告2018-08-18李一老师

(二)广泛开展公益惠民活动。倡导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体育场馆免费向公众开放;倡导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旅行社、在线旅游等企业推出优惠措施,吸引更多人群参与旅游活动;有条件的企业可开展针对贫困家庭、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资助、免费或优惠的公益性旅游活动;进一步落实旅游景区对老年人、学生等特殊人群的门票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跨区域合作,并推出互惠措施,并将拟采取的公益惠民举措向社会公告。

(三)广泛开展旅游企业优质服务活动和引导游客文明旅游活动。倡导旅游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重点推动旅游景区、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等窗口单位的旅游服务水平稳步提高。利用旅游日契机,深入落实中央文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大力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提高游客文明素质,引导游客文明出行、安全旅游、绿色消费、理性维权。

(四)深入开展“中国旅游日”及文明旅游宣传。在“5.19”当日及前后时段,全方位、多视角报道各地组织开展“中国旅游日”及文明旅游宣传活动情况,宣传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广泛受益的生动事例和各地推出的公益惠民举措、文明旅游典型事例,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围绕活动主题,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请各县(市)区明确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工作,汇总上报辖区内各景区的惠民措施,并明确专人作为2016年“中国旅游日”活动联系人,于5月9日前报市旅游局。

(二)做好“中国旅游日”活动总结。请在旅游日活动结束三天内,将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总体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效果等报市旅游局。随文附上5张高清图片及图片说明。

(三)各县(市)区举办的“中国旅游日”活动须严格遵照《中国旅游日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中国旅游日”标志及口号。

联系人:市旅游局执法大队赵团平

联系电话:2882592,传真:2882565

邮箱:pdsslyzfd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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