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的通知 关于收缴党费的通知(3)

通知公告2018-08-18李一老师

4.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局党委将坚持把党费收缴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对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党费的党支部,一律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关于核定2016年度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各党(工)委: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各基层党组织2016年度党费收缴标准进行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办法

2016年度党费收缴标准核定工作采取年度基本缴纳任务确定和每月增减报送调整的方法进行。此次2016年度党费收缴标准核定工作自下而上进行,各党支部对党员最新工资(收入)总数进行核实,作为党费缴纳基数,并根据比例计算党员应缴党费。基层党(工)委对各党支部的党费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对党员的工资、津贴等收入进行审核,核定各党(工)委2016年度党费缴纳任务。同时,从2016年1月起,各党(工)委每月10日前报送《华阴市基层党(工)委党费缴纳增减月报表》,市委组织部将以此为依据及时调整党费缴纳任务。

二、核定标准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资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党费核定的工资基数以党员最新工资为准,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农村干部中的党员,每月以任职补贴中基本补贴部分为计算基数(年底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补贴时按0.5%比例补缴)。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经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少交或免交党费。各党(工)委要在核定党费时注明并同时将批复文件上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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