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2)

通知公告2018-08-03王新老师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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