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刑九受贿判刑标准(2)

通知公告2018-07-19王新老师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为依法从严惩治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对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扩张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司法解还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贪污受贿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将贪污、受贿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司法解释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时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法:贪污贿赂案量刑起点从5000元提高到3万

今天上午,最高法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在现场获悉,《解释》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做出了相应调整。

去年8月通过并于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做出重大调整,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模糊概念代替过去具体涉案金额的规定。此次发布的《解释》是对具体金额的明确。

《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需要注意的是,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数额提高到3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解释》,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从4月18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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