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亮点解读【反恐】(2)

通知公告2018-11-02李天扬老师

其三,完善刑罚配置。刑法修正案(九)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原有罪名的刑罚配置进行了完善。一方面,对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并且根据行为人在恐怖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配置了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和选处罚金的不同刑罚,体现了“分化瓦解、区别对待”的理念;另一方面,将不法分子偷渡出境参加恐怖活动培训或“圣战”的行为纳入刑法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作为加重情节,规定行为人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在该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基础法定刑上,升格至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反恐规范之特点

上述修改完善的反恐规定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其一,肯定以刑法典应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模式。关于我国针对恐怖活动犯罪应采取何种立法完善模式,相关研究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反恐立法模式,即主张在专门反恐法中增设新的罪名和刑罚;二是刑法典模式,即主张通过刑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刑法典进行完善。我们认为,反恐怖工作并不仅仅是对恐怖活动的打击,更重要的是通过大量基础性工作,加强对恐怖活动的防范和预警,而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丰富,更符合反恐怖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因此专门的反恐立法应当以行政法为主要内容。对于需要增设、修订恐怖活动犯罪及其处罚的内容,可以通过修改刑法典予以解决。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活动犯罪之立法选择了刑法典的完善模式,即通过修改刑法典的方式,不断增设、修订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的刑法内容,使涉恐犯罪罪刑条款统一、集中规定于刑法典之中。而反恐立法则主要规定行政处罚措施,并设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提示性、呼应性的附属刑事条款。这种完善反恐刑法的模式有利于保持恐怖活动犯罪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准确适用法律,亦有利于引起社会公众高度重视并促进反恐怖斗争顺利开展。

其二,体现“去极端化”的反恐怖工作重点。我国现阶段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具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相混杂的特点。随着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境外“三股势力”利用互联网或现代通讯技术,大肆传播暴恐音视频、图片、电子书,进行极端思想宣传,煽动文化程度较低、社会经验欠缺的青年发动“圣战”。从近年来北京、昆明、乌鲁木齐等地发生的系列暴恐犯罪案件来看,暴恐分子通常具有强烈的极端思想和狂热情绪,这说明恐怖活动日趋呈现“极端化”特点,迫切需要刑法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刑法修正案(九)将极端主义视为诱发暴恐犯罪的原因之一,将“去极端化”纳入反恐怖工作的整体格局之中,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刑事制裁措施:将宣扬极端主义,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的相关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纳入犯罪,阻断“三股势力”对社会公众的蛊惑;将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等纳入犯罪,保障国家法治的贯彻实施;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极端主义犯罪证据行为纳入犯罪,强化公民配合相关工作的义务。上述条款体现了刑法治恐重点转向从源头上遏制极端主义的滋长和蔓延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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