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⑴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⑵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⑶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⑷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⑸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⑹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⑺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⑻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⑼其他作弊行为。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⑴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⑵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⑶考试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⑷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⑸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