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按招生计划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计划,不得计划外招生。
第三条坚持依法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四条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监督,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招生办公室主任等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研究决定招生录取工作的原则,讨论决定招生计划执行中重要事项。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教育部及本市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二)开展生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需求动态的调研工作,为校领导提供招生工作的决策依据。
(三)组织编制招生计划。
(四)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五)负责新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市场对人才需求的调研,提出本单位计划招生专业及人数的意见。
(二)负责本单位各专业招生宣传和咨询的具体工作。
(三)配合学校招生办公室做好新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招生计划的方针政策和人才市场的需求状况,及时编制修订我校的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及生源地域布局等计划,并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九条招生计划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招生来源计划一经公布,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更。
第四章招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