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 10
分投档。
(2)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 20 分投档。
(3) 烈士子女,增加 20 分投档。
(4)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 10 分投档。
(5)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高校时,增加 5 分投档。凡符合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市区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交验相应的获奖证书和证明材料,并将证书和证明材料复印, 由区招办负责将复印件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10.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及其他符合天津市同等优先条件的考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可以由高校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年 2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1. 高水平大学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及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资格考生均在普通本科批次投档录取,未经高校测试合格并经“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一律不予投档。高水平大学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资格考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原则上分别按照文、理科高考总成绩排名全市前30%的成绩划定。高水平运动队考生高考成绩,一般不低于我市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少数体育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