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6年面向全国30个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送至各省招生办公室,由其向社会公布;学校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定的原则,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学费标准为普通类专业4400-54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12000-15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为1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6年新生报到须知。如天津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类专业考生的高考成绩由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组成)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非平行志愿省份,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份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以此类推。凡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所在省相关政策。
第十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以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志愿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对投档成绩中含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用于录取及专业安排的成绩,以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投档分数为准,未加入投档分数的其它政策加分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