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五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参加我校专业考试和天津市文化考试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中,以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成绩之和为主要依据,根据考生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对获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七条根据学校教学要求,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八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我校在接到天津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我校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依据《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制度,每年有35%以上的学生受到表彰和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8000元/生)等三十余种。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天津大学仁爱学院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在招生咨询中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受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欺骗而造成的伤害,我校概不负责。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如下:
网址:http://www.tjra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