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春季高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20〕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参照该通知执行。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春季高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20〕37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消〔2020〕2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参加春季高考录取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参加春季高考录取的,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