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津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就读的毕业生,可以在津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但不在津参加高考录取。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持天津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考生。
二、下列人员不得在天津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关于转发的通知》(津教委职〔2006〕22号)招收的外省市学生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及天津市规定的人员。
三、其他事项
1.对于3年过渡政策期间报名参加2022年、2023年及2024年高考的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须于2021年10月31日(含)前取得天津市常住户籍。对于报名参加2025年及以后高考的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须于高考前三年的8月31日(含)前取得天津市常住户籍。
2.对于不符合天津市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具有天津市户籍的高中阶段应、往届毕业生和高中阶段同等学力考生,以及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外省市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天津市春季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
3.本通知所称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
4.国家及天津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