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常立爱民之德。法官不是官,只是受民所托、为民解忧的人民公仆。法院工作能不能做好,说到底就是一个对待群众的感情态度问题。人民法官应当有先忧后乐的精神,为人民司法,靠人民司法,不计较个人得失,时刻把老百姓的安危冷暖挂在心头,始终把对群众的深厚感情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把群众当亲人,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帮群众所需,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实际行动造福于民,取信于民。
应常怀忧民之心。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往往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对大多数群众来说,官司可能一生就一次,但会影响一生一世。作为人民法官,看到当事人来起诉,首先应当想到他们一定是受了委屈,抱着一颗怜悯之心来对待;看到群众来上访,首先应当想到他们确有值得同情的地方,而不是无理取闹的“刁民”。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只有感同身受百姓疾苦,老百姓才会看在眼中、暖在心头。也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会更加理解司法、关心司法、支持司法。
应常施利民之举。老百姓来法院打官司,最看重的是法院为他们实实在在做了什么。公正的处理结果固然重要,令人满意的办案过程也很关键。一个公开透明、方便快捷、有尊严、受尊重的诉讼过程是所有当事人所企盼的。作为人民法官,在台上是审判员,在台下就应当是“服务员”,甘当“平民法官”,坚持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真正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可敬、可亲、可信。
坚定信仰拒腐防变
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进一步树立清风正气,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勇于担当作为,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这就是我们应当具备的精神信仰。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也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根本保证。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偏离和动摇。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党员干部,我们应当要做到“坚定信念、与党同心”,要对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充分的认同感和信念,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信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审判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具体化、系统化,又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科学认识和理论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