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产生归根结底是因为权力的脱缰,从薄熙来、周永康、苏荣、令计划等人的落马可以看出,妻子、儿子、秘书等“身边人”概莫能外都是通过利用其手中权力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方便,给自己谋取利益。同时,也正是因为身为领导干部的他们本身就是腐败分子,“身边人”更容易成为“权力掮客”,充当起腐败的“中转站”和“安全通道”,为权钱交易行为“跑腿”、“打掩护”,彼此勾连、互相庇护、共生共荣,形成腐败共同体。
钟鼓在楼,名声在外。对“身边人”腐败现象而言,问题出在身边人,根源却在领导干部自身,只要存在“身边人”腐败,领导干部都难脱干系,负有不可推卸责任。部分领导干部利用自己权力的“保护伞”,为身边人“开绿灯”、“谋腐利”,袒护、纵容各种不正之风,甚至沆瀣一气、同流合污,而事实上,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对“身边人”的腐败是心知肚明的,对领导干部自己来说,绝不是管不管得了的问题,而是愿不愿管的问题。
“身边人”敢于如此张狂,究其根源是因为其背后有权力在“撑腰”,如果不是因为某些领导干部权力太大,没有真正受到监督和制约,就不会有那么多人想来“大树”底下“乘凉”。可见,管住“身边人”关键在于管住领导手中权力,“身边人”腐败现象必须受到查处,但更重要的是要扳倒权力的“大树”,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同时,还要防止权力的“光环”和“余热”产生副作用,才能让那些趋炎附势、弄权谋利的“身边人”无缝可钻。
学习栾庆伟案件心得体会三
一、乡镇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一)乡镇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主要涉及滥用职权类型犯罪和贪污挪用类犯罪。根据该院查办的乡镇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摸底调查掌握的情况来看,一部分乡镇党委政府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那样、或多或少的违法违规情况。目前,该院办理的该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2名涉案人员都是乡镇领导干部,其中正科级1人,副科级1人。因他们超出范围履行职责和不廉洁的行为而导致国家财产严重损失。
(二)部分乡镇领导干部的权力失控,知法犯法。具体表现:部分党员干部对自身职责的无视,对法定职责的不履行、不严格履行和不正确履行,是这一类案件的共性特点。
二、乡镇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表现
(一)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有些行政管理者游离于监督之外,使得个别领导干部钻了制度不严的空子,很多规章制度没有得到认真贯彻和执行。在权利运行中,没有建立起以监督制衡机制,对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没有经常性的监督,导致他们在权利运行中随心所欲。他们掌管着一部分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关系到了民生大事,但是,在日常工作中真正懂法的管理人员少,实际上很难监督检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