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主生活会步入制度化轨道
《条例》明确规定,党内民主生活会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将被责令重新召开,使民主生活会步入了制度化轨道。
《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条例》规定,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条例》同时规定,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十、党内监督走向制度化
《条例》第三章用十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共10种监督制度作出具体规定。这样设置和规定,符合党内监督工作的实际,体现了党内监督工作的规律,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都很强,其目的在于推进党内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党内监督涉及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对象分布面广,监督层次很多,只有把原则要求与制度规范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能。
十一、各级党委及其委员如何进行党内监督
《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及其委员党内监督的职责。
各级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是: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