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以及科研和行政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五)协同校长做好教职工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它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二、理顺学校党组织关系,保证学校党建工作的正常运转
1、合理设置学校党组织。学校党组织的设置,要有利于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有利于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促进教学业务工作的完成。根据《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学校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达到50名或接近50名的,建立党总支委员会;党员人数仅有1-2名的,可与邻近学校建立联合党支部。支部党员人数超过7名,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委员职数根据党员数量设3至5名;支部党员人数少于7名,不设党支部委员会,仅设党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1名副书记。
2、选好配强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要把素质好、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在教职员工中具有较高威信的党员选拔到党支部领导班子中去,尤其要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要通过选举产生,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委备案,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委批准。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可实行交叉兼职的办法,学校规模小、党员数量少的,原则上由党员校长或副校长兼任党支部书记;学校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可设专职党支部书记,也可由党员校长兼任党支部书记,同时配1名专职党支部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3、正确处理党组织与学校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关系。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学校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承担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职责。学校党组织要接受学校行政领导在行政管理的安排和教学工作的检查;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要接受学校党组织在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指导和监督。学校党组织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要同心协力,密切协调,竭力推进党的教育事业。要执行好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校发展规划、干部任免、评优选先、奖励惩罚、人事职称、基建项目、大额经费等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校长要按照《教育法》赋予的职责,在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下认真做好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克服党建和教学“两张皮”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