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市(区)、县(市、区)和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省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报告、审核、报批、决定、谈话等程序进行。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