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我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现役期间平时荣获的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残疾至八级的义务兵退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12年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士官服现役满30年或都年满50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记 者:请问公民服兵役享受哪些权益?
蒋吉利:党和国家对军人及家属的优抚工作历来十分重视,人民群众也有着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我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受到社会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根据这个总的原则,公民应征服役以后,无论本人或是家属,都享有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多方面的优待和照顾。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军婚受到保护,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享受免费邮递等。军人参战或因公致残,还要按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定期领取伤残抚恤金,在乘坐车船时享有优先购票和减价优待,生活受到国家照顾和保障。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从起,我省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将提高到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义务兵家属与其他群众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的优先权。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此外,政府和军队还积极开展拥军优属、军民共建等活动,发动全社会采取多种形式为军属排扰解难。
记 者:请问对违反兵役法规行为有什么样的责任追究?
蒋吉利:我国《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有前款(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前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