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转出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资格审查意见报教务处汇总、审核;
4、转入学院组织拟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根据学生考核结果和本院转专业计划数审核、签署意见,将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报学校审批。
5、学校审批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校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教务处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6、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三学期第二周到学院和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成绩认定
1、转专业学生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管理,以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为准;
2、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课程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学习成绩及课程学分可互认;
3、转入前后课程教学要求差异较大者,未修读的必修课必须进行相应补修。
4、其他在原专业已修读,但不属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之内的课程,可作为任意选修课,承认其取得的学分和成绩。
第六条学费管理
1、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2、对补修课程,按补修学分标准收费。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