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升学政策。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政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都能在就读地参加高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6〕13号)要求,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严肃查处利用随迁子女政策,通过非正常户口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
四、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各地招考委、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对招生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秩序混乱的部门或高校予以问责。各高校要建立校内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多重监督机制,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并监督招生考试工作,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第三方监督。
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各地和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市、县、高校、中学等多级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确保考生可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要加强对涉及考生相关数据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考试信息安全。
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全公开。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部属高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公示考生资格的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考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市、县级招考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保留至当年8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