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治理
“三重一大”事项须集体决定
在高校内部治理方面,《意见》表示,要坚持权责统一规范运行。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会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对由学校自主决定的事项,要逐项完善决策机制与程序。理顺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进一步向院系放权,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开展公办高校总会计师、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委派制试点。落实民办高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办学自主权。
同时,《意见》要求高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高校依据办学需要提出的本《意见》以外的办学自主权事项的处理意见。以协议、试点等方式,选择若干自律机制健全、办学行为规范的高校,积极开展高校扩大办学自主权试点。对出现重大违规办学行为的高校,实行协议暂停或试点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