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录取办法
1、高考录取分数的要求
入选资格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份相同科类本科第一批次最低分数控制线(即重点线),符合我校相关录取要求,择优录取。
2、高考志愿填报的要求及专业录取原则
入选资格考生须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考志愿填报的相关规定及志愿批次填报我校2016年高校专项计划(励志计划)高考志愿,否则视为自愿放弃。入选资格考生只能填报拟录取专业;投档到我校后达到优惠政策且体检合格者,我校按拟录取专业予以录取。
六、监督机制及举报渠道
我校高校专项计划(励志计划)招生工作在四川大学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实施,我校监察处全程监督。监督举报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jiwei@scu.edu.cn(监察处)
nic8401@scu.edu.cn(招生就业处)
2、电话:028-85404020(监察处)
028-85468002(招生就业处)
3、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四川大学监察处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四川大学招生就业处
邮编:610065
七、其他
1、三级信息公开网址: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网址:http://gaokao.chsi.com.cn/
“四川大学本科招生信息在线”网址:http://zs.scu.edu.cn/zhaosheng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开网址见其官方网站。
2、考生本人、中学、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须本着诚信的原则,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我校将在考生申请、录取和新生报到环节认真开展考生资格复查,逐人核查考生报名材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等相关信息。对存疑的考生,及时商请有关省级招生机构复核,坚决取消不符合实施区域、学籍、户籍等要求的考生资格。
八、本简章经四川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四川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如教育部调整相关政策,则以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