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教育部(2004)42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18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扰乱考试秩序,威胁考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由公安机关以破坏社会治安论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高考2018-06-06王新老师
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教育部(2004)42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18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扰乱考试秩序,威胁考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由公安机关以破坏社会治安论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