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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四川省教育厅领导下,参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控制在105%以内)。录取时对生源质量好的省区按规定可适量增加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在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区或批次中,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凡投档到我校的考生,身体达到相关专业要求后,录取时按分数和志愿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或录取满额时,则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非艺体类专业录取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文科生按外语、语文、综合的顺序排序录取,理科生按外语、数学、综合的顺序排序录取。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如前述成绩均相同时,外语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外语类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应试外语语种与专业相同的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仅能以英语、日语或俄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学校艺体类专业录取办法是在政治思想、体检、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如果相同,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学生进校后学校将组织相关测试。测试成绩太差不适应专业学习者,学校根据其高考成绩调整到录取分数相当的专业就读,学生若不服从调配可申请退学。
第二十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