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20、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再投资退税;
22、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财税[2008]21号);
23、执行到期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财税[2008]1号);
24、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备案分为资格备案和确认备案两个环节,纳税人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格备案(见附件1);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确认备案(资格备案时已报送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说明当年实际享受优惠政策情况。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1、2、7、9、11、12、13、15、21、22、23项政策规定的,可直接申请年终确认备案。
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备案时,应按一事一备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对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5、6、7、8、10、11、13、15、16项政策规定,同一项目当年优惠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确认备案时,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备案资料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备案后,纳税人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财税[2008]21号、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享受过渡期及继续执行到期优惠政策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第七条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递交的备案资料后,应对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税务机关对资料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依法申报的责任。
纳税人申请材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补齐全部资料,纳税人资料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
纳税人申请备案的减免税资料需要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并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签章,并交验原件予以核对。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备案需要实地调查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