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十条 结合我省地域特点和实际情况,全省划分4个区域,在4个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应税所得率分别按以下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西宁市及东川工业园、各园区 海东市 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 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
农、林、牧、渔业 4—10 4—9 4—8 3—7
制造业 6—15 6—15 6—15 5—8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3 4—13 4—10 4—8
交通运输业 8—15 8—15 8—15 7—10
建筑业 8—20 8—15 8—12 8—10
饮食业 8—25 8—25 8—20 8—15
娱乐业 15—30 15—30 15—30 15—30
采矿业 10—22 10—25 10—28 10—3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0—25 10—20 10—15 10—1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25 10—20 10—15 10—13
其他行业 10—30 10—25 10—20 10—20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及应纳所得税额的鉴定工作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或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