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苏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及优惠政策

税务政策2018-10-29王华老师

2018年最新江苏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及优惠政策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使广大国税干部更好地学习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我局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进行了整理,现下发给你们,供工作中查阅。在执行中凡有修改、补充或新的规定,均按新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一览表

一、工资
  1、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960元/人;计税工资的范围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津贴、奖金等。
  2、 企业按批准的“工挂”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挂”办法的企业,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工资总额。
  3、 对中央企业投资参股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确需实行“工挂”办法提出申请,并提交“工挂”方案,报主管劳动厅(局)及与之同级的国税局批准,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按“工挂”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执行。
  4、 饮食服务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准予扣除。
  5、 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6、 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7、 纳税人向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支付的借用人员工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类似业务支付劳动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费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合同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8、一次性生活补贴,包括买断工龄支出、一次性补偿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对数额较大的,可在以后5年内均匀摊销。
  注:凡按规定经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无期限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包括返聘人员)”均视同为“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
  二、国债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准予在税前扣除。
  2、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金融机构代发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应税收入范围,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
  1、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14%、1.5%-2.5%计算扣除。
  2、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3、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培训费用,首先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4、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后列支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
  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
  2、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
  3、汇总纳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分行(分公司)以下成员,企业的确认权限和程序由省市国税局审核确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办法(邮政企业见第5条)。
  注:销售收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金融企业的收入不包括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
  五、业务宣传费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六、工商联会员费
  企业加入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准予扣除。
  七、开办费
  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八、应收利息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对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广告费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3、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4、邮政企业:省辖市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不超过全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6%;省邮政局本部为: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3%。
  5、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注: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仅指生产制造企业,不包括经营销售上述商品的流通企业;通信是指电信运营商及为通信业务配备基础网络的生产制造企业。
  十、职工劳动保护费1、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在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的部分,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2、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职工人均每年最高扣除额1000元。发放现金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一、管理费
  1、按国税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或金额向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准予扣除。管理费的提取可采用比例提取和定额控制两种方法。采用比例提取的,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2、保险企业按规定上交保监会的管理费可以凭有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3、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总收入的0.5%,实行比例控制,定额下达,省级控管,按需核拨的办法。
  注: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十二、呆帐准备金
  1、呆帐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1%差额提取。发生的呆帐损失先冲减准备金,不足部分据实扣除。
  2、农村信用社呆帐准备以各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的年末余额的1.5%提取。
  3、光大银行2001年度按年末贷款余额2%差额提取。
  十三、坏帐准备金
  1、按年末应收帐款5‰以内差额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扣除。坏帐损失,先冲减准备金,不足部分据实扣除。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2、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但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3、保险企业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
  4、从2000年1月1日起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欠时间超过1年仍无法收回的,由电信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坏帐处理。
  注:应收帐款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应收票据的金额。
  十四 削价准备金
  商品流通企业按年内库存商品余额的5‰以内差额计提的商品削价准备金,按实扣除。
  注: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十五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损失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或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扣除。
  2、其他企业(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直接借出款项造成的损失,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十六 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1、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按实扣除。
  2、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七 汇兑净损失
  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净损失,按实扣除;在建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汇兑净损失,按实扣除。
  十八 经济补偿金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十九 折旧
  1、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对国家统一布置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计提折旧,也可以税前列支;其他企业评估增值的部分,可以计提折旧,但不得税前列支;已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计提折旧,也可税前列支。
  4、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需逐级报总局批准;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报主管国税局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5、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报经县(市)国税局批准,可在国家规定同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50%;研究设备的折旧年限,以研制、开发年限为折旧年限,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少于三年。
  6、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视器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超过30万元的报经国税机关批准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注: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1) 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二十 低值易耗品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摊销。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列物品不论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
  密压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计帐机、印鉴鉴别仪、压数机、微机及打印机、打孔机、打码机。
  二十一  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按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或者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采用直线法摊销。
  2、企事业单位单独购进的软件,按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县(市)国税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最短为2年。
  注:下列资产不得摊销费用
  (1)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二十二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2、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房屋和商品流通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发生的装璜、装修费用,按租赁有效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原则分期摊销。
  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的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二十三 修理费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银行、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扣除。
  二十四、租赁费
  1、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准予扣除;融资租赁的租赁费不得扣除,但支付的手续费、利息据实扣除。
  2、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3年。
  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凭租赁发票、合同、协议,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据实扣除。
  二十五、利息支出
  1、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实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3、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4、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6、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十六 公益、救济性捐赠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或政府部门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及贫困地区儿童、联合国儿童基金的捐款。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金融保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向红十字事业基金会、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3、向国家重点交响乐团、巴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记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向中国绿化、第六届中国艺术节、中国人口、中国文学、中国之友、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光华科技、志愿者等学会、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5、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注: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为了简化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计算程序可为: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保险企业按1.5%计算)+纳税调整前所得×10%+准予全额扣除的部分 ;
  扣除限额的计算应按3%和10%两种比例分别归集。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则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则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
  二十七、 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1、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2、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以及住房未达规定面积的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二十八、 基本保险费
  1、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它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扣除。
  2、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后列支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十九、其 他保 险费
  1、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2、 按规定交纳的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3、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注: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各项基金
  1、企业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缴纳的各种费用,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可以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不得税前扣除。
  三十一、代办储蓄手续费扣除
  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1.2%(城市商业银行按储蓄存款平均余额8‰)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注:银行实际支付给代理人的代办手续费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
  三十二 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佣金
  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同一项保险业务不得同时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
  注:代理手续费:是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
  佣金: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费用。
  三十三、 防预费
  财产、意外伤害、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据实扣除;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0.8%据实扣除。
  三十四、 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可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保险保障基金,并在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不再提取扣除。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提取扣除保险保障基金。
  注: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提取扣除保险保障基金。
  三十五、 保险业准备金
  1、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
  2、损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为承担跨年度责任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
  3、损益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前,按业务年度历年累计营业收支差额全额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
  4、企业对寿险业务和长期险业务未承担未来保险责任,依据精算结果计算提取责任准备金。
  三十六、研究开发经费的赞助支出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申请抵扣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注:非关联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
  三十七、开发新产品、研制新技术购置设备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注: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报经县(市)国税局批准,可在国家规定同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50%;研究设备的折旧年限,以研制、开发年限为折旧年限,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少于三年。
  三十八、 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经省辖市国税局审批,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不超过部分可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都不得抵扣。
  2、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十九、 企业集团技术开发费
  报国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十、 销售折扣
  纳税人销售货款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十一、 亏损弥补
  纳税人年度发生亏损的,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从1998年度起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其按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应税项目亏损额加计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纳税人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所得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亏损弥补
  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2、分立、合并、股权重组企业的亏损弥补
  (1) 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规定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3) 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规定的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3、查补税款的处理
  对纳税人盈利年度查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亏损年度查增的所得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调整亏损额后有盈余的,也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2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并可延续抵免五年。
  2、国产设备抵扣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起始年度除以下情况外,以设备购置发票的所属年度为准,不得提前或推后。
  采取分期付款、预付货款或赊销形式购置设备的,以设备实际到货的时间为准。即以设备实际到货年度已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赊销合同约定价款的金额,为国产设备投资额。发票价款与已计算抵免的价款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清算。
  3、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当年准予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按前条规定逐年延续抵免。
  4、亏损企业的抵免。企业设备购置前发生的亏损,抵免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先按规定弥补亏损,后计算抵免。在5年的投资抵免期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所得税的,不得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其投资额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
  5、减免税企业的抵免。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其按规定享受的减免税额,不作为计算技术改造抵免所得税的基数,也不计入新增的应缴所得税。即:设备购置前一年减征所得税的,以计算减税后的应缴所得税为基期应缴所得税额;设备购置前一年为免税的,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零。投资抵免年度为减征所得税的企业,以扣除减征税额后的应缴税额为计算投资抵免的应缴所得税;投资抵免年度为免征所得税的企业,其当年应缴所得税为零,其国产设备投资额可按规定结转至征税年度,在规定的剩余年限内抵免,
  6、国税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的应缴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
  四十二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7、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汇总计算抵免额。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发生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抵免,不得由其他赢利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的应缴所得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8、企业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程序。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在取得省级以上经贸委的项目确认书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企业在取得省级以上经贸委的项目确认书后,直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注:国产设备是指企业实际购置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不含港、澳、台企业)生产的设备,设备上应有明确的国内制造的产地标识,国内企业利用进口零件组装的制造商标明为国内企业的,可认定为国产设备。企业自制设备或利用外购零部件组装的设备,不能视为可抵免的国产设备。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也不能视为可抵免的国产设备。
  投资是指除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投资额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或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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