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怎么做?
自从我国“营改增”全面实施后,所有企业的日常性会计事项以变成为增值税核算,增值税的计算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并不是所有进项税额都允许抵扣的,购进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都不准抵扣,因此,正确核算“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环节。
此外,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出核算。
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发生以下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3、进项税额转出就是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前期已经入账)转出到对应的存货成本里。
一般情况下分录是这样写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各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1)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的项目,比如用于在建不动产时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基本生产-X产品(税法规定的免税产品)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发现非正常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