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精选(2)

税务政策2018-11-18李天扬老师

  例一:赵某2013年1月工资5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

  赵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赵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赵某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元。

  二、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例二:钱某2013年1月工资2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钱某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钱某2013年1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3500-2000=1500元。

  钱某年终奖24000元,先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500元)”,22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22500除以12个月,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钱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500)*10%-105=2145元。

  钱某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45元。

  三、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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