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增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2%征收率的规定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这是新增加的条款。为了解决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公平,新增值税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三、应纳增值税计算的变化
(一)销售额的确定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增加了价外费用的内容。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新增值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价外费用的具体内容,将“延期付款利息”从“违约金”中分离出来,增加了“滞纳金”和“赔偿金”,取消了旧增值税政策中“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表述。同时将不属于价外费用的内容增加了两条:(1)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是增加了销售额明显不合理时对其他纳税人同类货物的参照。当纳税人销售价格不合理时,旧增值税政策规定参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新增值税政策扩大了参照对象的范围,规定既可以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也可以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来确定合理的销售价格,从而使政策执行更加便捷、合理。
三是增加了混合销售及兼营销售行为中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由税务机关核定的规定。旧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这一规定在执行中可能导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征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新增值税政策取消了该条规定,而改为不分别核算时,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定销售额,这对于纳税人更公平,税收负担更合理。
(二)进项税额的确定主要包括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农产品及废旧物资等方面。
首先,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明确划分了固定资产抵扣项目。这是新增值税政策与旧增值税政策差别最大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