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43号)
10、除天津市外,还有哪些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
上海市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11、天津市何时开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第二条规定,天津市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12、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如何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
(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五)自2012年1月1日起,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