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24、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和开票有误等情形,销售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有关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5、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6、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