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房产税第一条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关联法规:
甘肃房产税第二条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甘肃房产税第三条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甘肃房产税第四条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甘肃房产税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甘肃房产税第六条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对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单位或个人办的学校、医院、诊疗所、托儿所、幼儿园所使用的能够单独记载价值的房产。
二、关、停企业在关停期间占用的房产。
三、基本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临时修建的房屋和工、料棚。
四、社会福利单位使用的房产。
五、因遭受自然灾害和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批,并报省税务局备查。
甘肃房产税第七条按《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期限定为每年两次征收,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