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2)

税务政策2018-08-06李天扬老师

企业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并应将工资按时足额存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第十条企业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工资支付表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支付工资时间、应支付工资项目和数额、扣减项目和数额、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及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事项。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工资必须在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度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基本薪金,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末或考核期末时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考核结果支付劳动者应得到而企业尚未支付的工资。

第十二条实行法定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折算工资时应按照月平均工资标准除以相应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约定工时低于法定标准工时的,按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其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企业代扣代缴的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四)企业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外,企业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扣除劳动者工资,但每月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第三章特殊规定

第十六条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时以外工作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企业依法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若劳动者和企业协商一致,对劳动者实行补休且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则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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